行政事务审计和调查
行政事务审计和调查
- 针对执行机关,议会将根据《地方自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每年第二届例会会期的7天以内,由地方自治团体对整个行政事务进行监察。在地方自治团体事务中的特定事项中,如有1/3以上在籍议员的提议,则可根据全体会议的表决来进行行政事务调查。
- 为进行审计或调查,必要时可要求进行当地确认、提交文件,以及区厅长、相关公务员或相关人员的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宣誓后说出证词,或由相关证人来陈述意见。
- 区厅长或相关公务员可出席议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报告行政事务处理情况或陈述意见并回答问题。
- 西区厅或有关机构应毫不拖延地处理被要求修正的事项,并将结果报告给议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