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及陈情
请愿权一直以来都是公民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中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权利, 在韩国宪法的第26条有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表达某种意见或希望, 也是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呼吁求助的公民权利。
提交请愿书
- 请愿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且需附上议员的介绍意见书。
- 请愿书中需注明请愿人姓名(法人需标有其名称和代表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附有签名盖章。
- 介绍议员需在请愿书和介绍意见书上签字盖章。
- 请愿书中需具体列出请愿意图、理由和要求的主要内容。
- 需附有可证明申请人现状或住所的身份证文件。
- 如果是多人共同请愿,请选取代表人并注明。联署需附上原件。
- 可附上其他必要的参考资料(相关文件、图纸、照片等)
请愿事项
- 受害救济
- 纠正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或处罚的要求
- 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法规。
- 公共制度或设施的运营及其他属于公共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请愿接收
- 接收的请愿只是表明初步实际接收的行为
- 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后接收
- 登记到请愿处理部
请愿书的补充要求
- 提交的请愿不满足形式条件时,提出补充要求
- 形式条件:议员的介绍意见书;明示请愿意图、理由及要求的主要内容;注明地址、姓名、签名盖章等
- 补充期限:15天以内
受理与否
- 受理的请愿是满足形式和内容条件,并承认其为有效请愿的准法律行为层面的行政行为。
- 满足形式条件,且内容充分,满足受理事项时就会受理。
不受理的情况
- 干涉审判的内容
- 违反法令的内容
- 亵渎国家元首、国家机关的内容
- 双重请愿:同一机关(即使理由不同,但要求的主要内容相同)的请愿书在同一期间提交两份请愿书时,后接收的请愿书将不予受理。
- 诬陷他人,载有虚假事实的请愿(通知不予受理)
- 如属不受理事项,将明示事由,通知介绍议员和请愿人。
异议申请
- 因双重请愿被不予受理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经介绍议员提出异议申请。
- 议长认为异议申请得当时,将进行受理。
请愿的撤回
- 如请愿人想要撤回请愿,则需在撤回请求书上注明撤回理由,由请愿人和介绍议员签字盖章后提交议长。
- 撤回成为大会议题的(提交后搁置的)请愿时,需经大会同意。
议长及大会报告
- 接收及议长报告
- 大会报告
- 提交议事日程(类似请愿可一次性提交)
- 可要求介绍议员对请愿意图进行说明
- 接受提问
(经委员会表决,可听取请愿人、相关方及有学识和经验者的陈述意见) - 讨论
(必要时可组成审查小组委员会,有预算的请愿可征求区厅长或相关公务员的意见) - 表决
- ※ Petitions are not passed but the opinions on the petitions are adopted
- ※ Exclusion: Where a council member has a direct interest in a petition or has an obvious ground to undermine fairness in a petition, he or she may not participate in reviewing such petition or adopting a resolution thereon. The council member violating this rule shall be subject to a disciplinary action.
议长及大会报告
- 光州广域市西区议会接收对有关区政及议政活动的陈情
- 对象:陈情、建议、请愿、呼吁
- 接收方法:邮寄或访问
- 接收地点:议会事务局议事主管(接收后按内容移送至指定委员会)
- 不受理陈情书的情况
- 干涉审判的内容
- 亵渎议长或议员的内容
- 由同一人提交2份以上相同内容的陈情书时,后提交的陈情书将不予受理。
- 陈情人(多人时为代表)的地址、姓名和陈情内容不明确的情况
- 陈情书的区分处理如下:
- 移交执行机关处理
- 送至管辖常委会
- 处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
